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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集)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法律分析: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安装应当实行专有部门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门独立计量表;平安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隶属措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物业管理规定法律法规

1、年物业管理规定如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的内容是: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物业服务的收费:物业服务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实际服务成本,同时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监督。

3、法律主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内容规定有: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驶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业主停车不需要交纳停车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从何时开始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经历了2016年1月13日和2018年3月19日两次修订。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一版《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目前只有一部,进行过一次修订。2003年9月1日起,经国务院通过批准,《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2007年10月1日,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直至现在。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综上所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